名  称: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2026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提升行动项目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305-9900-2026-00092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文  号: 津滨农委发〔2026〕22号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农业产业发展
成文日期: 2026-09-14
发文日期: 2026-09-16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2026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提升行动项目方案》的通知

各街镇相关部门、相关单位:

为推动我区“津农精品”品牌提质工程走深走实,加强政策引领和项目扶持力度,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6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6〕5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委制定了《滨海新区2026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提升行动项目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申报。

区农业农村委

2026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2026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提升行动项目方案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6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6〕5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按照分类施策,精准培育原则,计划设置3档进行培育打造,分别为:标杆引领型,培育一批以小站稻等为代表,纳入全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且联农带农作用明显,区域公用品牌在全国有影响力,年整体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相关品牌主体;成长潜力型,培育一批区域公用品牌在全市优势明显、增速较快或溢价能力强,年整体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相关品牌主体。特色培育型,培育一批体量虽小但特色鲜明,在细分市场或模式创新上有独特优势,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品牌主体。培育不少于3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扩大规模

通过项目建设,培育一批市场普遍认可、深受消费者喜爱、年销售额增长明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两年项目期培育,承担项目主体销售额较承担项目前一年增长超50%,或超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2倍以上,或销售量最大单品净利润增加额超财政补助资金。

(二)拓展渠道

通过项目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目标客户群体定位,合理布局线上线下销售渠道,包括:产地批发、商超、供应链企业、电商平台、休闲采摘、新媒体直播渠道等,至少包含线上线下各1类渠道。

(三)溢价明显

通过项目建设,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营产品(销售量最大单品,占销售总额40%以上)溢价率达到25%以上。

(四)增收机制

通过承担项目主体与农户建立多元化合作发展模式和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年人均增收1000元以上,且标杆引领型带动不少于100人;成长潜力型带动不少于50人;特色培育型带动不少于25人。

二、支持方向

中央财政资金主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开展以下内容:

(一)支持营销渠道拓展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布局线上销售渠道,支持在各类有影响力的电商平台开设品牌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等线上店铺,不包含店铺保证金等费用;支持电商直播设施改造提升等,不包含直播平台保证金和流量推广费用;支持线上店铺运营服务及配套设备设施提升。布局线下销售渠道,支持在重点商圈、交通枢纽及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重点片区等区域开设线下直营店、展销专区专柜专馆、移动店铺和连锁销售网点等实体门店,不包含保证金、滞纳金等费用。支持设立展示中心、消费体验馆、创意设计坊等,打造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营销场景。支持品牌主体参加在城市区域举办的各类市集展销活动。支持品牌农产品进驻上述营销场景开设专区专柜。支持打造“津农精品”家宴等营销新模式。

(二)支持品牌宣传推介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开展线上线下品牌展示推介活动。支持依托各类营销活动推介农业品牌。支持加大品牌海外推广,参加重要节点国家和地区巡展推介活动。支持参加“津农精品”系列擂台赛、直播联赛、农产品经纪人大赛等各类赛事活动。支持参加“媒体+”赋能“津农精品”系列宣传活动。支持开展“线上+线下”全媒体传播,支持与主流新闻媒体合作,策划品牌推广活动,开展专题报道,讲好农业品牌故事,提高农业品牌传播声量;支持利用各大网络新媒体平台开展农业品牌推广,通过注册运营企业账号或委托专业机构,采用图文、话题互动、视频、直播等形式多渠道、跨圈层传播;支持在重点商圈、“三站一场”、主干道路等场景开展多类型品牌宣传。

(三)支持数智化集成应用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第三方成熟客户端产品,提供资源与数字服务。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应用农产品无损检测等数字化工具,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合运用物联网、GIS定位、区块链、AI技术与装备,搭建农产品从产地到餐桌的全链条溯源体系;支持打印张贴追溯二维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增强消费者对品牌农产品的信任度。

(四)支持品牌基础建设

支持与专业机构合作开展品牌研究、战略规划、传播推广、数智管理。支持商标设计、注册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咨询服务。支持依标生产,建立健全覆盖种源、种植(养殖)、加工、储运、包装等各环节的企业标准,打造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支持开展品牌农产品新品研发及生产工艺改进。支持开展品牌农产品营养成分及功能检测。支持开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生态原产地保护、ISO质量管理体系、GAP良好农业规范、名特优新等认证、认定。支持品牌策划、包装、文创等产品设计与制作。

(五)支持提升服务能力

支持区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统筹用于区级品牌建设,加大品牌战略规划、传播推广、市场营销等相关工作力度。

三、支持措施

(一)资金支持

1.对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通过验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其实际完成的项目总投资,按照财政资金最高支持25万元、50万元或100万元,且不超过该主体项目总投资50%的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委联合区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资金支持,补助资金应重点用于营销渠道拓展、品牌宣传推介、数智化集成应用、品牌基础建设等4个支持方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原则上补助资金至少用于上述2个及以上支出方向,每个方向最高不超过补助资金的60%。

2.区农业农村委统筹资金比例不超过本区资金总额20%,用于综合性、公益性品牌营销能力提升相关支出。

3.统筹衔接各类财政政策资金,根据农业品牌建设实际,从源头上将不同部门、渠道的政策资金,统筹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提升亟需的建设内容,切实形成政策合力,放大资金效益。

4.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业品牌建设无关的支出。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不得用于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二)金融支持

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对承担项目主体定期摸排融资需求,向金融机构进行推介;配合宣传推广金融机构为项目主体开发品牌建设的特色保险产品。

四、申报条件

(一)立足天津市粮食和“菜篮子”重要农产品供给,择优扶持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作为项目支持对象。

(二)申报主体必须有较强的带动性,具备资金筹集和建设能力,原则上申报主体上一年度销售额应达到一定水平,并提供执行项目资金筹集能力相关证明。项目建成后在同类型项目中应处于领先水平,能较好体现项目服务产业、服务增收能力,具备相应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申报主体必须诚实守信,经查询“信用中国(天津)”,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及以下农业企业不享受政策扶持。

(四)在同等条件下,鼓励已纳入全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进入中国区域农业产业品牌影响力指数TOP100,进入“津农精品”品牌目录,结合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重点片区和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有较健全的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有一定产业融合发展基础的主体积极申报。

(五)上年度项目未按时结题验收的,不再予以支持。

五、进度安排

(一)主体申报

区农业农村委按照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主体申报,项目申报单位认真填写《天津市2026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提升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并于2026年9月21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

(二)遴选评审

区农业农村委结合本区实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评审,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完成评审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拟于2026年10月16日前,将评审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三)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进度安排开展建设,区农业农村委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四)评审验收

实施主体在完成项目建设并提出验收申请后,区农业农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公示,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及时督促实施主体进行整改。区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资金严格执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3〕13号)有关规定。

(五)资金拨付

待区级验收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并抄送市农业农村委,按程序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在资金投入、用地需求、科技服务、监管执法、政策解读等方面提供保障,强化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二)严格项目管理

区级统筹资金,不得用于差旅费、会议费等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提升无关的日常工作支出。区农业农村委压实实施主体直接责任,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工作风险自查和监督评价机制,梳理查找风险点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举措。坚决查处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通报,并取消资金支持。

(三)加强绩效管理

项目验收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对本区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对照《天津市2026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提升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对本区2026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营销能力提升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自评,于2027年2月底前,将全区项目总结、绩效自评报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附件:1.天津市2026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提升项目申报书

2.天津市2026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提升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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