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日期: 2024-12-31 13:04      来源: 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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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事项公开内容
    案件名称某养鸡场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滨农(农安)罚〔2023〕2号
    执法依据(违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
    处罚依据(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决定类型予以处罚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3306元;罚款人民币1250元整。
    处罚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