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案件名称 | 某养鸡场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农(农安)罚〔2023〕2号 |
执法依据(违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 |
处罚依据(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决定类型 | 予以处罚 |
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3306元;罚款人民币1250元整。 |
处罚部门 | 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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