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案件名称 | 某水产养殖公司生产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农(农安)不罚〔2024〕2号 |
执法依据(违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
处罚依据(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天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不合格农产品被检出农药、兽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但未销售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上市,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已经销售的,依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理”。 |
决定类型 | 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
处罚结果 | |
处罚部门 | 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66
联系方式:022-65305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