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渔港章程》的通知
索引号: 305-9900-2024-00172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文  号: 津滨农委发〔2024〕26号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渔业
成文日期: 2024-07-12
发文日期: 2024-07-12
有效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渔港管理水平,突出依港管船、依港管人、依港管渔,促进港区繁荣有序、安全稳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滨海新区渔港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渔港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滨海新区渔港管理,保障船舶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滨海新区所辖五座渔港,分别为北塘渔港、东沽渔港、中心渔港、蔡家堡渔港和大神堂渔港。在此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在渔港内从事经营、管理等相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渔港管理

第三条 渔港公用设施主要包括:主航道、锚地和助航标志等为渔港渔船服务的设施。

渔港内建设渔港设施应当符合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的总体规划,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船舶在渔港内航行、停泊、避风、装卸物资或渔获物,不得损坏渔港设施设备。

第五条 禁止一切危害航标安全和助航设施设备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六条 禁止在渔港范围内占用岸线、土地和回填港池。

第七条 禁止在渔港范围内从事交易行为。

第八条 因恶劣天气或应急避险等特殊原因临时停靠渔港的船舶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三章 船舶管理

第九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捕捞许可证。

(二)配备足额合格船员;

(三)按规定标示船名、船号、船籍港、悬挂船名牌,配备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消防、救生等设备,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船舶航行与锚泊

(一)进出渔港的船舶必须严格执行《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二)禁止船舶在渔港水域内试航,禁止在渔港航道内锚泊。

(三)船舶在渔港内航行,应有序进行,注意瞭望,慢速航行,主动避让,避免追越。

(四)所有船舶在渔港内靠岸、作业、停泊,必须有序锚泊,并留足航道供他船航行和移泊。

第十一条船舶进出港

(一)所有船舶进出渔港实行登记和报告制度。

(二)船长为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船舶进出港前向拟进出渔港的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渔港水域内发生事故,手续未清。

(四)船舶超载(包括超重、超高、超宽等违章装载)或违章搭客;

(五)遇有恶劣天气,影响航行安全;

(六)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禁止航行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休闲渔船管理

(一)休闲渔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标准配备船员和安全员。

(二)休闲渔船管理应遵照《天津市滨海新区休闲渔船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三)休闲渔船必须在定点码头上下游客,定点码头要符合人员上下船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四)经营休闲渔船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休闲渔业活动方式;

2.超活动区域、超核定乘员人数、超核定抗风等级;

3.从事客货运输活动;

4.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渔港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凡进出渔港的车辆、人员和在港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必须自觉维护渔港安全秩序。渔港码头及港区道路内禁止随意停放各种闲散车辆或堆放网具、杂物,无关车辆不得进入。

第十五条 渔港内建设项目须配套建设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渔港水域内已建成且有可能会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影响的工程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加装主动防撞设施和被动防撞设施。

第十六条 渔港内禁止从事捕捞或养殖,禁止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游泳、垂钓等活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采取疏港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必须主动配合,服从统一管理: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区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和人员安全的。

第十八条 渔港防汛、防潮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分项分段落实到人,强化安全检查和防范联动。

第五章 渔港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渔港内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条渔港内禁止擅自向港池水域排放、倾倒船舶污水及废酸、废碱、货物残渣、船舶垃圾、建筑泥浆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船舶污染物的排放须由有资质的专业部门处理。

船舶来自有疫情港口的,应当申请卫生防疫、检验检疫等部门进行卫生检疫处理。

第二十一条渔港陆域所有企业和单位不得设置通向渔港水域的排污管道。

第六章 海事处理

第二十二条渔船发生海损事故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交通及安全事故,应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调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

船舶接受调查处理期间,在事故处理未做出结论和未经主管机关的同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出港。

第二十五条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诉。

第七章 奖励与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模范执行本章程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由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和渔港属地街镇给予鼓励和表彰。

第二十七条违反渔业、渔船、港航及海洋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本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二)未经批准在本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三)在本港内的航道、港池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

(四)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五)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

(六)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

(七)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货物、补给渔需物资的人工渔港、自然港湾以及综合港的渔业港区,包括陆域、水域、岸线等。

(二)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三)渔业船舶:是指依法登记,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休闲渔业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四)渔港设施:是指渔港的防波堤、防沙堤、防潮堤、护岸堤、码头、通讯、助航、导航标志等设施。

第二十九条凡本章程未经规定的事项或同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 渔港四至未明确权属的,以现行管理范围为准,确权后以相关法律文书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