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系统编号 | YB202401040036BH | 执法主体 | 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主办人 | 李**,周** | 证件编号 | 02000119058,02000119030 |
当事人类型 | 公民 | 当事人名称 | 呼** |
案由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
违则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
违则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 ||
罚则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 ||
罚则内容 |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
决定类型 | 予以处罚 | 决定文书号 | 津滨农(农安)罚〔2024〕1号 |
决定日期 | 2024-2-26 |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金额 | 800 | 处罚内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800.0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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