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系统编号 | YB202312190110BH | 执法主体 | 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主办人 | 李**,罗* | 证件编号 | 02000119058,02000119010 |
当事人类型 | 公民 | 当事人名称 | 刘** |
案由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 ||
违则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
违则内容 |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 ||
罚则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罚则内容 |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 ||
决定类型 | 予以处罚 | 决定文书号 | 津滨农(农安)罚〔2023〕1号 |
决定日期 | 2024-1-26 | 处罚种类 | 罚款 |
罚款金额 | 1100 | 处罚内容 | 罚款,罚款金额1100.0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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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标识码:120116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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