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305-9900-2024-00046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文  号: 津滨农委发〔2024〕6号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农业产业发展
成文日期: 2024-02-05
发文日期: 2024-02-05
联合发文机构: 区财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各涉农街镇,各政策性农险经办机构:

根据《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开展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津财金〔2023〕93号)要求,为做好滨海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制定了《滨海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知悉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区财政局

2024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开展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津财金〔2023〕93号)要求,为做好滨海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在滨海新区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公开遴选确定承保机构。其中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由各级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公开遴选方式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有关方式确定。

(二)本次遴选的服务周期为2024-2026年。为进一步优化农业保险市场布局,提高承保机构服务水平,本次公开遴选将确定5家承保机构。承保机构确定后,按年度对承保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进行考核评价。

(三)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区承保机构遴选工作,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承保机构年度服务能力考核评价。区农业农村委选择代理机构办理遴选事宜。代理机构在区农业农村委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遴选工作,参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中关于代理费用的相关要求,遴选代理费由中标方支付,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明示。

(四)对于承保机构在当地首创的农业保险产品,可给予首创承保机构不少于3年的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首创承保机构独家经营。

(五)对承保机构遴选突出以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为导向,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基础,落实好中央和市两级财政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整体绩效目标有关要求,坚持规范有序、适度竞争,切实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

二、遴选对象

(六)滨海新区遴选对象为承保机构在滨海新区的区级分支机构,其他区分支机构不可跨区参加遴选。如承保机构在滨海新区内有多家分支机构的,市级分公司应指定1家分支机构参与遴选。

(七)参与遴选的承保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资质。承保机构需已列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 监管局公布的辖内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目录。承保机构所属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 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具有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保险产品。

2.机构网络。在滨海新区区域具有独立分支机构,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并正常营业满6个月(以纳税证明和员工社保证明为依据)。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镇(街)应设有三农保险服务站,在行政村应设有三农保险服务点,建立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能够深入农村基层提供服务。

3.专业能力。承保机构所属的市级分公司应具备专门的农业 技术人才、内设机构及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八)风险管控。承保机构应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完善的内控体系、稳健的风险应对方案和再保险安排,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并每年开展农业保险内部合规检查。承保机构所属总公司已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标准农业再保险协议》。政策性农业保险单独核算损益。

(九)信息管理。承保机构信息系统完善,能满足市、区两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查询、统计、监管等业务管理要求,能够与天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对接,所属总公司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十)服务宗旨。承保机构应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全局出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与水平。

(十一)其他。符合《农业保险条例》要求及保险监管部门监督规定等。

(十二)承保机构在遴选年度的前三年内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扣分或取消其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参加遴选资格:

1.天津市及以上媒体报道其负面新闻,并经相关部门核实的;

2.受到国家、市级农业保险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

3.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等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遴选方法

(十三)区农业农村委参照《天津市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评分标准(指导版)》,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遴选评分指标体系。

(十四)遴选采用综合评分法,遴选结果按评审得分由高到 低顺序排序,评审得分低于60分的取消遴选资格。区农业农村委最终确定的承保机构按综合得分排名先后确定资源分包份额大小,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承保机构承保第一包,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承保机构承保第二包,以此类推。

(十五)参照通知要求和2022年度各承保机构在涉农街镇的承保情况,将保险分包区域划分为以下五包:第一包为太平镇;第二包为小王庄镇、北塘街;第三包为中塘镇;第四包为寨上街、杨家泊镇、汉沽街、茶淀街:第五包为海滨街、古林街、胡家园街、新城镇。以上五个分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包括行政区域内种植业险种、养殖业险种、农村险种,不含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遴选入围的5家承保机构均可开展滨海新区范围内的已超过创新保护期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不受分包区域限制。

(十六)遴选工作定于2024年2月底前完成(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区农业农村委自确定承保机构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核通过后的各镇(街)中标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中标的承保机构发出确认通知书。

(十七)承保机构收到确认通知书后,与区农业农村委签订合同,合同须列明委托承办的内容、区域、期限、服务等具体事项条款,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权益等条款。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十八))区农业农村委与承保机构签订合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财政局将遴选结果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四、承保机构考核

(十九)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按年度对承保机构综合服务能力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是否能继续承保业务的重要依据。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依据《天津市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指导版)》对各承保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可根据本区实际对指标体系进行适当调整。可自行组织考核,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考核,委托费由考核人支付。考核工作在下一年度的3月底之前完成,并在4月15 日之前将考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二十)考核结果在80分(含)以上的,承保机构在服务期限内可继续承办该区域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单次考核结果在60分(含)-80分(不含)的,承保机构应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提升自身综合服务能力,并将整改报告报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经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认可后可继续承办该区域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低于70分,或单次低于60分(不含)的,承保机构停止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五、其他

(二十一)遴选期间,原承保机构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认真履行权利义务,不得违规提前续保一经发现,涉及保单将取消补贴资格。不得拒保或变相拒保,不得拒赔、惜赔、拖赔等,确保农业保险平稳有序运行。

(二十二)实施遴选后,原承保机构如果在此次遴选中未中标,应继续对未到期保单履行服务义务,过渡期不得出现违规经营行为。

(二十三)中标承保机构确定后,其他主体不得跨区域开展 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经查实,要求其退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业务遴选范围。

(二十四)上述要求涉及到承保机构停止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其承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可按遴选排名顺位接续,或由滨海新区内其他承保机构按确定的份额承办业务。

附件:1.2024-2026年天津市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评分标准 (指导版)

2.2024-2026年天津市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指导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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