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街镇:
为进一步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区农业农村委制定了《滨海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高标准农田设施养护和管理,促进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改变高标准农田设施管理薄弱的现状,确保其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综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项目的建后管护工作,包括项目区内田间道路、灌排渠道、灌排管道、出水口、机电井、排灌站、管涵、桥、闸、变压器、农田林网、输配电线路、指示标识等。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拟定本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对项目建后管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建后管护的监管主体,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责任的落实。管护主体具体负责落实管护人员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护、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我市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相关规定明晰工程设施产权所有人,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签订移交管护协议书。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高标准农田建成后未流转的,所在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管护主体,涉及多个行政村的,由镇街政府确定管护主体。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已规模流转的,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为管护主体。管护
主体可自行选定管护人员(单位),明确工程设施管护范围、期限、标准等内容,确保管护到位。
第六条 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责任。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应重点加强田间道路、灌排系统、农田防护,农田林网、输配电等基础设施的管护,确保项目区田间道路完好通达,灌排通畅、各类设施及配套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其中:
田间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路沿石、砖完好平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及时维修破损路基、路肩,路碑、标志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
水利设施要定期检查,重点加强项目灌排系统、泵站、闸、涵、渠道、节水灌溉设施、出水口、计量设施等工程的管护,确保项目区灌排通畅、各类设施及配套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灌排渠道应在秋冬农闲时节,进行除草、疏浚,清理垃圾、秸秆、树枝等杂物,保持畅通。
农田林网要做到定期修剪,适时浇水,缺额补栽,跌倒扶正,当年成活率和三年保存率均达到85%以上。
低压电力设施按照设计标准进行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因自然灾害影响,导致使用功能基本丧失而无法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相关情况,产权所有人无力实施大修或重建的工程设施,可因地制宜通过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或区级其他田间工程项目安排解决。
第十条 产权人、管护主体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措资金,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建后管护模式,提高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水平。
第十一条 镇街应严格落实日常巡查机制,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种植属性管控要求对项目区耕地地块种植情况和耕地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66
联系方式:022-65305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