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张国学涉嫌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农药案)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案件名称 | 张国学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农药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农(农药)罚〔2022〕3号 |
执法依据(违则)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
处罚依据(罚则)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
自由裁量标准 |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500元。 |
处罚部门 | 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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