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305-9900-2021-00006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文  号: 津滨农委发〔2021〕48号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农产品质量安全
成文日期: 2021-09-15
发文日期: 2021-09-15
联合发文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有效性: 有效

区农业系统各有关单位、各市场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食用农产品监管,进一步完善我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的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及市、区相关工作部署,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滨海新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实施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区农业农村委       区市场监管局

2021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

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食用农产品监管,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的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及市、区相关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完善滨海新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落实生产者、市场销售者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监管和可追溯,制定方案如下。

一、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完善全程监管制度

区农业系统各有关单位、各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的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不断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分段监管,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尚未完全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要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密切配合,明确监管牵头部门,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和盲区,共同推动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并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区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范围,不断完善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

二、加快推进合格证制度,落实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区农业农村委和区市场监管局共同建立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依据《天津市全面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方案》要求,加快推进试行主体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督促生产者主动规范出具合格证,实现蔬菜、水果、畜禽及畜禽产品、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带证销售、凭证查询和追溯。要建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衔接的市场准入制度。区市场监管局要逐步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质量合格证明材料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生产加工企业依法履行入场检查或进货查验与记录等主体责任。

三、加快追溯体系建设,促进全链条可追溯

按照“源头可溯、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要求,区农业农村委要不断完善产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扩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追溯主体范围,推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环节可追溯。区市场监管局要在有序推进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可追溯系统建设的同时,配合农业农村委做好食用农产品追溯平台有机衔接,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

四、深入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要不断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基层监管执法能力,进一步加强执法合作,针对食用农产品在生产、收购、销售和消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整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专项整治和执法监管过程中需要联合行动的,要统筹协调、统一调度、密切配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要依法按程序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重大问题联合会商,对产地准出市场准入、产品检测和执法办案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五、强化食用农产品检验,实现动态监测

建立风险评估结果共享机制,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交流合作。充分利用现有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互认检测结果。农业农村委要推进食用农产品上市前依法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增加产地、“三前”环节抽检,对风险监测不合格的,跟进开展监督抽查及案件查办。市场监管局要督促市场开办者或企业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证明或购销凭证的,依法履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或进行生产加工。

六、加强舆情监测,完善会商机制

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制度,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舆情跟踪监测,完善重大舆情分析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联合研究处置突发事件和相关舆情热点问题。根据科普宣传工作需要,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科技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全面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指导公众放心消费。落实部门合作会商机制,积极推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涉及的品种多、链条长,两部门要在依法依规认真履职的基础上,密切协作、加强配合,构建“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的制度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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