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落实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305-9900-2021-00001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文  号: 津滨农委发〔2021〕38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1-07-30
发文日期: 2021-07-30
联合发文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区公安局、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区卫健委
有效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各涉农街镇: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为切实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根据农业农村部等七部委相关工作要求,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检察院、市通信局、市卫健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2021〕17号)文件,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滨海新区落实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农业农村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公安局

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     区卫健委

2021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落实食用农产品

“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为切实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根据农业农村部等七部委相关工作要求,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检察院、市通信局、市卫健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2021〕17号),研究制定《滨海新区落实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重要指示精神,针对禁限用农药、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及气体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兽药、停用兽药(以下简称“禁限用药物”)使用问题及常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以国家治理重点品种为依据,结合天津实际,聚焦容易出现问题的“11+N”种农产品,采取“一个问题品种、一张整治清单、一套攻坚方案、一批管控措施”的“四个一”精准治理模式,围绕种植、养殖、屠宰、批发销售、生产加工等环节,实施网格化监管,加强技术指导和风险监测,强化法治引领,综合运用现场检查、排查巡查、监督抽查、接受群众举报等手段,着力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真刀真枪查找问题,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生产方式进一步转型升级,绿色防控技术得到普遍应用,农药兽药使用各家科学合理,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问题基本解决,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有效遏制,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地责任、监管责任、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重点品种

(一)国家规定的重点治理品种

“三棵菜”:豇豆、韭菜、芹菜

“一枚蛋”:鸡蛋

“一只鸡”:乌鸡

肉牛肉羊

“四条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

(二)我市规定的重点治理品种

在全国集中治理上述11个问题突出品种基础上,充分考虑天津生产实际和历次检测结果,确定“11+N”的治理重点。

蔬菜:萝卜、辣椒

畜禽:生猪、肉禽

水产品:鲫鱼、鲤鱼、草鱼、鲽鲆类和南美白对虾。

三、重点整治清单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管理,强化重点领域食用农产品安全检验检测和全程溯源管理,聚焦公众关切,全力解决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食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

(一)“三棵菜”及我市地方特色蔬菜

豇豆:重点整治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异柳磷、毒死蜱、三唑磷、六六六、涕灭威、灭多威、克百威、氟虫腈、乐果、内吸磷、久效磷、水胺硫磷17种禁用农药违法使用和灭蝇胺、甲氨基阿维菌素甲苯酸盐、噻虫嗪3种常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韭菜:重点整治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异柳磷、毒死蜱、三唑磷、六六六、涕灭威、灭多威、克百威、氟虫腈、乐果、内吸磷、久效磷、水胺硫磷、乙酰甲胺磷18种禁用农药违法使用和腐霉利、二甲戊灵、阿维菌素、啶虫脒、辛硫磷、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7种常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芹菜:重点整治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异柳磷、毒死蜱、三唑磷、六六六、涕灭威、灭多威、克百威、氟虫腈、乐果、内吸磷、久效磷、水胺硫磷17种禁用农药违法使用问题。

萝卜、辣椒等地方特色蔬菜:重点整治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异柳磷、毒死蜱、三唑磷、六六六、涕灭威、灭多威、克百威、氟虫腈、乐果、内吸磷、久效磷、水胺硫磷17种禁用农药违法使用问题。

(二)“一枚蛋”

5.鸡蛋:重点整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氟苯尼考3种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和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金刚烷胺5种停用兽药违法使用问题。

(三)“一只鸡”

6.国家确定治理品种为乌鸡,结合天津产地养殖实际,乌鸡品种以市场流通环节治理为主,产地养殖为辅,加大抽检监测力度。同时,增加肉禽(肉鸡、肉鸭等)统一纳入全链条治理范围。重点整治硝基呋喃类、氯霉素2种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金刚烷胺5种停用兽药违法使用问题。

(四)肉牛肉羊生猪

7.肉牛肉羊生猪:重点整治“瘦肉精”、氯霉素等禁用药品及其化合物违法使用和磺胺类、强力霉素、土霉素、四环素、氟苯尼考等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五)“四条鱼”及我市增加重点品种

8.鱼类产品(结合天津市水产养殖实际,国家确定的“四条鱼”中乌鳢、鳊鱼、大黄鱼3个品种以市场流通环节治理为主,产地养殖为辅,加大抽检监测力度。同时增加鲫鱼、鲤鱼、草鱼、鲽鲆类和南美白对虾等品种,统一纳入全链条治理范围):重点整治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3种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4种停用兽药级地西泮(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检出)等违法使用问题。

9.虾类产品:重点整治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3种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4种停用兽药级地西泮(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检出)等违法使用问题。强化舆情监测,做好应急核查处置。

重点任务

严格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管理。加大农药兽药质量监测力度。加强农药产品质量监管,落实农药产品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农药中违法添加禁限用农药或其他农药成分,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强化兽药生产企业监督抽检,加大投诉举报信息核查力度,对违法生产假劣兽药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区农业农村委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加强限用农药监管,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购销台账、溯源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和市农业农村委部署,落实分期分批淘汰现存10种高毒农药,率先淘汰蔬菜上残留检出频次较多的高毒农药(区农业农村委农业农机室、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分工负责)。实施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加强兽药GMP后续监管,严格兽药二维码追溯,确保兽药生产企业兽药全部赋码上市、产品入库出库追溯数据全部上传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加强兽用原料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和市农业农村委部署,适时将原料药纳入追溯范围,防止非法流入养殖、屠宰环节。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管理,开展水产养殖过程中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非药品”、劣质水产养殖用兽药,以及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监管(区农业农村委渔业畜牧室负责)。加强农药兽药销售平台的监督(区农业农村委农业农机室、渔业畜牧室、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分工负责)。

精准掌握种养殖情况。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智慧监管。一是按照“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网格化监管架构,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域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模式。健全和加强监管、监测、执法三支队伍建设,建立“层层负责、上下互动、边界清晰、责任明确、覆盖全市”的市、区、镇(街)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区农业农村委法规应急室牵头组织协调辖区内质量安全工作,农业农机室、渔业畜牧室做好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统筹部署和督导工作,推进各环节工作落实落地。赋予区级农技推广部门(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结合开展农技推广服务,加强绿色优质安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基地日常巡查及从业人员相关技术、法规宣贯培训和速测检测工作。依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健全完善乡镇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规范乡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建设和能力提升,将街镇作为监管网格单元,配备网格化监管员,专人负责辖区内的网格化管理工作。依托村两委设置网格化协管员(信息员),协助街镇网格化监管员,落实监管任务,划分点片责任到人,开展日常检查、技术指导服务,打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二是加快推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互联网+监管”工作。落实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互联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监管、执法监测、和追溯4个APP系统,全面归集各类监管数据,建设完善监管、监测、执法、指挥调度、风险预警及分析评价等系统,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监管、信用监管等提供支撑,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水平,实现监管工作痕迹化、采集信息标准化、检查内容数字化。提升政府指挥监管能力,规范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地产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有机衔接,增强社会公众消费信心。三是区农业农村中心组织指导街镇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站做好调查,以街镇为单位摸清“11+N”个品种生产基地(生产者)的面积、产量、病虫害发生、用药习惯、农产品上市等情况,并建立生产主体名录库,每半年动态更新1次。探索建立“11+N”个品种农兽药安全使用指导员制度,负责区域内用药指导及监督。推广“阳光农安”模式,运用视频等电子化工具,推进用药记录便捷化、电子化,强化生产过程控制服务。(区农业农村委法规应急室、农业农机室、渔业畜牧室、农业农村中心、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各涉农街镇分工负责)

转变种植养殖方式。要结合本地气候、生态等资源禀赋和农业生产现状,调整优化种植区域布局,指导农户采取绿色技术模式,摒弃大肥大水大药的传统种植习惯。倡导“三棵菜”及本地特色蔬菜品种科员种植,推广轮作间作模式,降低菌源基数和虫口密度,集成推广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空、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加快农药减量。强化“11+N”重点品种绿色养殖,推进现代养殖方式发展,推广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技术模式,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技术模式,稻渔综合种养技术模式,继续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督促养殖者加强水产、肉鸡、蛋鸡兽药使用管理,如养殖密度较大且管理能力跟不上的,应适度降低养殖密度。(区农业农村委法规应急室、农业农机室、渔业畜牧室、农业农村中心、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分工负责)

严查种养殖屠宰环节使用禁限用药物行为。必须坚持“零容忍”,街镇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站要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用好快速检测手段,实行精准监管(各涉农街镇负责)。在农兽药经营门店、种养殖户张贴禁限用药物清单等宣传材料。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要充分利用限用农药购销台账,对限用农药实际用途与标签标准的使用范围不一致的,应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提高抽检比例,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法行为跟进开展执法查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一是严格农兽药生产经营环节执法。要落实重点领域监管规定,运用好中国农药APP,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农药企业不符合规定条件、不按规定采购使用原材料、不执行原材料进货记录和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及生产禁用停用农药、假劣农药等行为,依法查处非法渠道采购、卖场布局不规范、经营农药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包装标签不合规、未按规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非法经营农药和经营禁用停用农药、假劣农药、“仅限出口”农药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落实重点领域监管规定,运用好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反GMP、标签和说明书不合规、非法生产兽药、生产假劣兽药等行为,依法查处违法GSP、标签和说明书不合规、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拆零销售原料药、非法经营兽药、经营假劣兽药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严格种植环节执法。要落实双随机监管规定,采取现场检查、快速检测等措施,加强对种植户的执法检查,着力发现违法线索,依法查处未建立生产记录、超范围超剂量食用农药、使用禁用停用农药、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严格养殖环节执法。要落实双随机监管规定,运用好追溯系统平台,采取现场检查、快速检测、信息核查等措施,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户的执法检查,着力发现违法线索,依法查处未建立养殖档案、违规使用兽药、逃避检疫、出售病死畜禽、使用禁用药物和“瘦肉精”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严格屠宰环节执法。要落实重点领域监管规定,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和追溯系统平台,综合运用现场检查、视频监控、信息核查等措施,加强对屠宰场的执法检查,着力发现违法线索,依法查处不如实记录畜禽来源和产品出厂流向、屠宰未经检疫畜禽、不实施品质检验和质量安全检测、出售未经检疫检验监测或检疫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按包装标识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是深入开展排查巡查。要全面落实“区排查、镇巡查”机制,定期对以往发生过私屠滥宰的村庄、停产屠宰厂和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城乡结合部、废弃仓库、闲置农房、农村出租房等重点场所开展拉网式排查;压实街镇基层巡查责任,组织开展辖区村庄巡查,发下私屠滥宰和收购加工病死畜禽违法线索,及时报告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要及时商情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开展联合执法,固定违法犯罪证据。六是严格监督抽查,强化检打联动。要高度重视农资产品和农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实施监督抽查,严格现场检查,落实告知程序,固定生产状况;现场监督采样,及时告知检测结果和申请复检权利。落实检打联动机制,对农资产品和农产品监督检测不合格的,必须及时立案调查,查清违法事实,依法查处制售假劣农兽药、隐性添加农兽药、销售不符合标准农产品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是及时开展举报核查,强化案件查处。要落实投诉举报制度,规范受理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和其他部门移交的非法生产经营农兽药、制售假劣农兽药、隐性添加农兽药、违规使用农兽药、使用禁用停用药物、使用“瘦肉精”、注水注药、私屠滥宰、收购加工病死畜禽等线索,及时核查。情况属实的,依法查处,同时及时反馈举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商情公安部门介入,开展联合执法,固定违法犯罪证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

管控上市农产品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一是加强法治宣传,促进履行主体责任。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采取下乡进村、进场入户等方式,发放宣传告知书和禁限用药物清单,宣传告知法定义务、违法责任,要求张贴禁限用药物清单,告知禁限用农兽药品种和安全间隔期、有效期规定;及时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件,发挥警示作用,增强生产经营者法治观念和质量安全意识,促进生产经营和履行主体责任。在“11+N”个品种上市高峰期,加强常规农兽药残留的监督抽查,强化分析研判,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置并督促整改到位。二是区农业农村中心要加强安全用药宣贯指导,让种养殖户牢固树立“不合格不上市”的意识,纠正常规农兽药可随意使用的错误认识。对“11+N”个品种的规模化生产主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用药培训。开展常规农药残留速测技术攻关,解决速测针对性不强问题,加快推进常规农兽药残留速测工作。(区农业农村委法规应急室、农业农机室、渔业畜牧室、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分工负责)

用好达标合格证制度。规范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从“巩固、达标、提升”三个方面,大力推行合格证制度的实施。推进生产主体全覆盖,以2021年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数据库为基础,进行补充完善并实时更新,确保我区农产品生产主体信息准确、全面。将合格证制度与追溯管理制度相结合,在规模化生产主体推广使用二维码追溯合格证。加强对合格证开具情况的巡查检查,重点检查种养殖主体是否按要求出具合格证和合格证的真实性,强化落实批批快速检测合格出证,杜绝随意开证行为。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按照《天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归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建立各生产企业信用档案,着手开展农产品安全信用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对各生产主体实现分级分类精准监管。要结合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重点针对生产“11+N”个品种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尤其对农产品上市时开展检测出具合格证情况,加强日常巡查,对冒名开具、虚假合格的,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失信“黑名单”,实施信用化、精准化管理。(区农业农村委法规应急室、农业农机室、渔业畜牧室、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分工负责)

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查验责任,查验并留存“11+N”个品种的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可追溯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速测,检测结果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对“三棵菜”中克百威、三唑磷等禁限用农药,腐霉利、灭蝇胺等易超标的常规农药残留开展针对性速测。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要求,对市场销售的“11+N”个品种食用农产品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着重对农兽药残留、禁限用药物等项目开展监督抽检工作,严厉打击在市场销售过程中添加使用禁限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视频添加剂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排查并发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严格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管理。按照风险分级监管要求,组织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严格餐饮服务单位进货管理。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采购“11+N'个品种时应查验并留存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杜绝采购无证产品。依法依规依责,密切关注食品生产、餐饮服务过程中及水产品暂养期间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等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处罚到人的要求,对问题企业和食品,及时采取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强化行刑衔接。卫生健康部门针对治理的重点品种做好禁用药物、农兽药残留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按要求通报;积累人群消费量数据,为开展重点食品风险研判工作积累数据,每年开展1种重点食品或重点污染物风险研判工作;做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食品安全知识健康宣传工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对日常检查、风险监测、监督检查抽查中发现的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农兽药残留严重超标等问题,开展行政调查,构成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商请提供认定意见、风险评估意见以及无害化处理涉案物品的,应予以配合。公安机关要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农药“黑窝点”、非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及“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作为“昆仑”专项行动的重点,及时掌握本地农产品抽检情况,对可疑问题开展重点排摸,按照“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打击犯罪的工作要求侦办犯罪案件,确保办案质量;对于重大案件,必要时,由上级公安机关挂牌督办。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落实与完善,严禁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推动完善管理制度。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及时审理相关案件。一是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刑事犯罪。对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犯罪的,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严格控制缓刑、管制和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行为性质恶劣、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被告人,一般不予判处缓刑、管制和免予刑事处罚;注重财产刑的适用,在依法判处被告人自由刑的同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坚决判处2倍以上罚金刑,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获益。二是加强沟通协调,增进信息共享。加强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委、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增进食用农产品安全领域专业知识交流,共享执法信息,强化执法协作、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机制,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领域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分工负责)

完善农兽药残留全链条治理机制。强化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区食品安全办公室的作用,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农兽药残留治理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将农兽药残留治理情况纳入相关考核(区食安办各有关单位依职责组织落实)。健全会商机制,区食安办要组织专家对执法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非法添加、违法使用的性质、毒害性及对人体影响等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明确认定标准(区食安办各有关单位依职责组织落实)。实施准出准入机制,区农业农村委要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和追溯制度,区市场监管局要督促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入市查验制度,切实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赋码带证上市、市场验码查证准入;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产地、市场不合格产品信息双向通报查处机制,相互通报不合格产品销售流向、产地等信息,实施双向追踪溯源,共同核查处置(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建立联动机制,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办法,完善犯罪案件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各有关单位依职责组织落实);区食安办要推动建立地区间、部门间食品安全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办案协作、涉案物品处置等问题(区食安办会同各有关单位依职责组织落实)。

五、时间表

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总体时间为2021年7月一2024年6月。具体实施步骤为: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7月-8月)

根据国家、天津市部署动员细化方案任务分工,对三年行动进行全面安排部署,成立专项工作组,量化具体工作指标,制定可行工作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7月-12月)

按照动员部署,在市级相关部门指导下,围绕“11+N”重点整治品种,全面集中开展问题排查和治理。

1.农业农村部门:区农业农村委指导街镇政府,建立完善街镇基层农产品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设置网格化监管员和网格

化协管员。对照“11+N”重点整治品种,彻底排查,建立完善的生产主体名录库。集中开展巡查检查,督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种植养殖主体和屠宰企业落实各项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对于  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明确提出整改要求, 2021年年底前必须完成整改。区农业农村中心加强街镇基层农产品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及人员标准化生产培训,指导种植养殖主体建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配备安全员,依标生产、健全档案记录,严格执行农药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制度,开展自检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集中开展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和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2.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和餐饮服务者严格落实查验可追溯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集中排查突出问题,开展案件查处工作。

3.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加大对“11+N”重点整治品种监督检查抽查、风险监测力度,发现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农兽药残留严重超标,及时通报不合格信息,采取果断处置措施,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安全违法犯罪。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落实《关于办理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津食安办[2016] 28号),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农业农村部门和街镇基层农产品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快速检测手段,如大对种植养殖、屠宰、贩运环节突击检测。畜禽养殖场户重点抽检尿液和水槽的饮用水,尤其针对中小散户要加大抽检频次和数量。屠宰环节在做好活畜入场和屠宰过程中的快速检测基础上,重点加大对屠宰产品肝脏的检测力度,确保把好产品上市前最后一道质量安全关。对现场快速检测筛查出的疑似阳性样品,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禁止流动。疑似阳性样品及时送天津市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与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进行确证检验。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按抽检不合格结论处理。

4.公安机关:以“昆仑”专项行动为重点,对可疑问题开展重点排摸,集中侦办犯罪案件。

5.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推动完善管理制度。

6.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及时审理相关案件。

(三)持续巩固阶段(2022年1月--2023年12月)

各相关单位、各涉农街镇,按照各自职责,以整年度为时间节点,结合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统筹制定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开”当年行动方案,持续强化督导和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工作部署、风险排查清单、问题治理、制度落实、案件查办等情况,推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四)提升及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1月一6月底)

认真总结评估,收集整理相关数据,梳理整治期间解决的突出问题、采取的有效举措、创新的监管方式、建立的相关机制,集中宣传三年行动典型经验和工作亮点。迎接市级各部门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整体提升落实成效“回头看”。

六、路线图

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治理路线图(附件4)。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具体措施,在市级食品安全考核评议等考核中将提高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治理分值,各有关单位、各涉农街镇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要求上来,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治理,真刀真枪查找问题,拿出管用措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由区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卫健委、各涉农街镇联合成立专项工作组,由区农业农村委主任任组长,区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卫健委、各涉农街镇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共同落实此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完善本单位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持续开展治理,对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解决。

(三)强化精准监管与服务指导。区专项工作组全链条各环节摸清“11+N”个品种问题产生的根源,开展专项会诊,实施精准的规范用药指导、技术服务。针对禁限用药物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逐一制定“11+N”个品种精准治理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报送市级工作组备案。

(四)强化社会共治。各有关单位、各涉农街镇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用好相关奖励办法,接受群众监督。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宣传行动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兽药残留问题治理。

(五)及时报送信息。要建立固定的信息报送机制,各成员单位请于8月15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委报送本单位工作联络员名单。市场监管部门及农业系统有关单位(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农业农村中心)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2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委报送治理情况(附件1、2、3)。所有成员单位于2021年12月12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2022年和2023年,每年6月12日和12月12日前报送半年和全年进展情况。同时要注意收集整理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可随时报送。同时要与市级对口部门做好沟通联系,按要求报送工作。相关统计数据要客观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经负责人审核后报送。

附件: 1.XX年XXXX月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

行动情况统计表

2.XX年XX-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3.XX年xx-xx月份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

格样品统计表

4.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治理路

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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