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支持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发展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05-9900-2019-00002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文  号: 津滨帮组办发〔2019〕4号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农村事业发展
成文日期: 2019-11-21
发文日期: 2019-11-19
有效性: 有效

各功能区,各帮扶单位,相关委办局,有帮扶任务的相关街镇:

现将《滨海新区支持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发展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滨海新区结对帮扶困难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支持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

发展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36号),加强和规范滨海新区支持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发展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市结对帮扶困难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结对帮扶困难村工作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津帮组发〔2018〕5号)、《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发展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帮组办通〔2019〕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发展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困难村帮扶资金”)是指市、区两级财政统筹一般公共预算和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支持用于新区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产业带动帮扶和基础设施帮扶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产业带动帮扶资金”和“基础设施帮扶资金”)。

第三条困难村帮扶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区帮扶办共同管理。

(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帮扶办、区审计局职责。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困难村帮扶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并拨付市、区两级困难村帮扶资金,制定困难村帮扶资金使用台账,对预算执行进度慢、使用效益不高的困难村帮扶资金及时收回并统筹用于其他帮扶项目,配合区审计局对困难村帮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区帮扶办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区帮扶办、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区结对帮扶困难村产业带动帮扶和基础设施帮扶项目指导、推动和资金使用监督工作,对全区结对帮扶困难村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编制全区困难村帮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批复备案、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督促项目建设进度,会同区财政局制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会同区财政局对困难村帮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措施。

(二)各困难村帮扶所在街镇职责。

各困难村帮扶所在街镇(以下简称各街镇)负责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区农业农村委、区帮扶办申报项目批复备案,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将困难村帮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据实填写资金使用情况台账,于每月20日前上报区财政局。

第四条区财政局根据全区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工作需要和当年财力情况,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并加大投入规模,区级财政投入情况纳入市级困难村帮扶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产业带动帮扶资金按照“区域统筹、镇村联动、一村一策”总要求,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主要用于支持困难村培育优质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现代农产品流通、农村生产和生活性服务等产业发展。

第六条基础设施帮扶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困难村实施村庄道路硬化、街道亮化、垃圾污水处理无害化、能源清洁化、村庄绿化环境美化、生活健康化等“六化”基础设施以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

第七条困难村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村委会人员工资和福利及办公经费;

(二)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新建地下水或地热采取设施设备、项目区及周边绿化(绿化属于基础设施帮扶资金支持范围的除外);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其他与产业带动帮扶和基础设施帮扶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下达

第八条依据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政策要求,各街镇根据自身帮扶工作开展情况、年度任务等制定产业发展方案、三年工作规划及每年工作计划。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区帮扶办。

第九条各街镇依据三年规划及工作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产业发展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论证及实施。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委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困难村帮扶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含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提出下一年度困难村帮扶资金分配建议,函报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审核后,将困难村帮扶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区农业农村委部门项目预算。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困难村帮扶资金通过整合归并区级相关涉农资金安排,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每年年初设立“困难村帮扶资金”专项预算。

第十三条区帮扶办、农业农村委应当提前做好困难村帮扶资金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择优选择项目,确保项目确定后即可组织实施。同时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街镇可以统筹使用市、区两级困难村帮扶资金,用于完成困难村产业带动帮扶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与此相关的所有物资、工程及外包服务均实行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工程监理制管理。

第十五条街镇作为资金管理的主体,要切实强化对困难村帮扶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及合规使用。要设置专账对困难村帮扶资金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区两级困难村财政帮扶资金、功能区帮扶资金、街镇及困难村自筹资金都要纳入专账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困难村帮扶资金全部实行街镇财政报账制。各街镇要严格审查相关票据和合同,认真落实招投标(政府采购)和监理制度。所有费用由各街镇按进度直接拨付给施工方或设备采购供应方。结余结转的困难村帮扶资金,按市、区两级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街镇根据确定的困难村产业发展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向区帮扶办、区农业农村委提出资金申请,区帮扶办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将第一批补助资金40%部分拨付至预算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街镇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开展中期检查,在完成项目与资金检查后,对建设内容及资金使用符合实施方案要求、资金管理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向区帮扶办上报资金申请,区帮扶办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区财政局根据审核情况拨付第二批40%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困难村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竣工后,各街镇进行初验,并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或工程结算审核。初验合格后,各街镇向区帮扶办、区农业农村委提出区级验收申请,待验收合格,区农业农村委出具验收报告后,区财政局拨付剩余的20%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区财政局负责对困难村帮扶资金的拨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定期监控资金支出进度,对当年拨付各街镇的财政资金于年末支出不足30%的,予以收回统筹使用。区帮扶办、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各街镇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或招投标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依据困难村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情况,各街镇要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并配合市区两级有关部门做好困难村帮扶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重点检查的内容是:

1、项目检查要求实地勘查现场,对照项目实施方案核对项目建设内容的一致性,切实掌握项目建设进度,考核项目建设过程中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2、资金检查要求查阅账票,审查是否设立项目资金专项和明细账,财政资金使用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一致,切实掌握资金使用进度,票据是否合法、合理,账簿登记和票据开具是否一致等。

3、区帮扶办会同区财政局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上述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区帮扶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各街镇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帮扶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市、区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对困难村帮扶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困难村帮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困难村帮扶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各街镇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困难村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各对口帮扶功能区及帮扶单位的帮扶资金使用参照本办法中街镇报账制和专账管理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滨海新区支持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发展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津滨帮组办通〔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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