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做好“五一”节日期间农业安全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5-9900-2016-00008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16-04-25
发文日期: 2016-04-26
有效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五一”节日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工作,坚决防控各类农业事故及重大动物疫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滨海新区社会和谐稳定大好局面。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安全责任落实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业安全工作,按照《2016年滨海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计划》(津滨农委发〔2016〕21号)和《2016年农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津滨农委发〔2016〕25号)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把做好安全工作作为维护稳定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位置,认真对待。要结合各项责任制度,逐级落实安全责任,搞好目标任务分解,将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要周密部署安排,细化工作方案,及早采取行动,组织开展各项专项整治行动和风险排查活动。要抓住重点、突出难点,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把控动态,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做到思想上警钟长鸣,行动上常抓不懈,工作上一抓到底。

二、加强监督监管,全力保障质量安全

各单位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在节日期间组织开展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检查活动,开展对农业投入品经营网点拉网式排查,严禁使用、销售国家禁售、禁用的高毒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切实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安全。各单位要根据《2016年滨海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计划》(津滨农委发〔2016〕21号)和《关于印发<滨海新区2016年“五一”节日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滨农委发〔2016〕32号),加强农产品速测检验工作,并抽检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坚决查处在蔬菜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等行为,在畜禽生产中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行为,在水产品生产中违法使用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等行为,在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非法添加解抗剂、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充分保障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做好动物疫情防范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农业生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强化风险排查,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各单位要根据自身行业特点,紧密结合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专项治理活动及打非治违行动等,对本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认真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在海上安全生产方面,重点检查各项安全制度、消防、救生等安全生产设备和安全防范措施执行情况,加强渔船检验工作,严格渔船进出港签证,严禁超航区作业和恶劣天气下出海作业;要切实加强节日期间休闲渔船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把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农机安全生产方面,加大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无证驾驶、无牌行驶、酒后驾驶、拖拉机违法载人、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坚决遏止重大农机事故发生。同时,还要注意做好安全用电、火灾隐患、硫化氢、甲烷等生物质气中毒以及台风的防范工作。

四、搞好应急防控,科学应对突发事件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农业安全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保持高度敏感性,克服麻痹思想,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健全预测、预警机制,落实应急责任。要强化应急值守,严格落实节日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节日期间通讯联络畅通。要加强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舆情动态。遇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和农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问题,确保突发事件能够得到及时妥善处置,坚决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与此同时,还要认真做好节日期间有关农业安全信息报导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妥善处置事态发展。

2016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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