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 滨海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区域内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有机肥销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5-2379-2020-00010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文  号: 津滨农委发〔2020〕76号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农业机械化
成文日期: 2020-08-31
发文日期: 2020-09-04
有效性: 有效

各涉农街镇:

为完成我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任务,实现全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80%以上的目标。根据《天津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1号)、《市农委关于做好天津市整市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函》(津农委函〔2018〕49号)、《滨海新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细则》(津滨农委发〔2019〕60号)等文件,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制定《滨海新区区域内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有机肥销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滨海新区区域内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有机肥销售补贴实施方案


区农业农村委        区财政局

2020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滨海新区区域内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

有机肥销售补贴实施方案


《天津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1号)文件确定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任务,实现2020年我区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率80%以上的目标,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根据《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滨农委发〔2019〕60号)的第九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背景

按照《市农委关于做好天津市整市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函》(津农委函〔2018〕49号)文件,明确要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补助资金市区两级按照1:1比例,经区财政局同意,区农业农村委印发《滨海新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细则》(津滨农委发〔2019〕60号),其中:市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设施设备建设,区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2020-2025年区内有机肥生产企业销售商品有机肥补助。通过实施滨海新区内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有机肥销售补贴项目,畅通粪污消纳的出口、拉动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收购畜禽养殖废物加工商品有机肥的入口,提高全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解决畜禽养殖废弃物对农村人居环境的影响。

二、方案依据

1.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21号 )

2. 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办公室 天津市滨海新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滨党办发〔2018〕23号)

3.《市种植业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度种植业重点项目(第一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计〔2018〕6号)

4.区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滨农委发〔2019〕60号)

三、目标任务

新增畜禽粪便加工处理量20000m³、畜禽养殖废水年处理量18000 m³;新增商品有机肥产能6000吨、减少化肥用量300吨;我区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率由75%提高到80%;畜禽养殖废弃物对区域人居环境影响明显改善。

四、资金来源及补贴标准、对象、方式

(一)资金来源

2020年滨海新区区域内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有机肥销售补贴资金200万元,从区级财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经费列支。

(二)补贴对象

具备自筹资金能力的粮食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等农业生产主体。

(三)补贴标准及数量

购买施用商品有机肥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350元/吨。

大田作物享受补贴施用商品有机肥每亩不超过1吨、瓜菜等经济作物享受补贴施用商品有机肥每亩不超过2吨。本项目享受补贴商品有机肥总量为5714.3吨。

(四)补贴方式

项目通过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联合验收后,补贴资金拨付区内中标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

五、实施方法及步骤

(一)街镇申报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向各涉农街镇下发《2020年滨海新区区域内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有机肥销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后,各街镇按照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落实农业生产主体商品有机肥需求数量。各涉农街镇负责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购肥主体资格审核工作,在做好辖区内广大种植户项目宣传的基础上,鼓励种植大田作物的农业生产主体施用商品有机肥,对有意愿的购肥主体,依据补贴对象标准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登记造册,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委。

(二)部门审核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对各街镇申报的农业生产主体实际生产情况、种植地块、种植品种和数量开展现场核实,统筹安排农业生产主体商品有机肥需求,相关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项目实施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区农业农村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要求,对所需的物资和服务进行招标采购,并对采购的物资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四)项目监督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工作,重点内容包括:

中标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与滨海新区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签订总量20000 m³畜禽粪便、18000 m³养殖污水收储利用情况。

中标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根据中标有机肥销售数量,与区农业农村委推送的购肥主体,商品有机肥销售情况。

定期组织相关街镇对中标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的畜禽粪便、养殖污水收购和有机肥销售情况进行检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按期完成。各涉农街镇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购肥主体规范施用商品有机肥。对中标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的项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审计验收

本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区财政局配合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验收重点内容包括:

1、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中标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开展项目审计工作;

2、区财政局对中标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项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3、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人员,对中标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与养殖场户签订的畜禽粪便、养殖污水收储利用合同、收购台账、收运过程影像资料、付款凭证、银行往来凭证等材料及养殖场户粪污台账实行双向核实;

4、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人员,对中标商品有机肥企业与符合补贴对象的农业生产主体签订商品有机肥购销合同,送货凭证,销售发票,收款凭证,送货过程影像资料、银行往来凭证、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

5、在验收中发现标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实施项目、未达到目标要求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验收合格的,区财政局保证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六、进度安排

(一)方案制定:(2020年8月15日—8月31日)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二)街镇申报:(2020年9月1日—9月7日)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印发《2020年滨海新区区域内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有机肥销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至各街镇,街镇组织农业生产主体申报需求。

(三)组织招标:(2020年9月8日—9月28日):通过招标代理组织完成招标工作。

(四) 2020年9月30日—10月30日前: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属地街镇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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