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整治效果,彻底根除隐患,按照市、区领导要求及《滨海新区关于继续开展仓储物流企业(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津滨安办发〔2019〕1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开展新一轮农业仓储企业场所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2018年底至2019年初,滨海新区组织开展了仓储物流企业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仓储物流企业场所业态复杂,点多面广,隐患难以彻底根除,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夏秋季是火灾事故的高发期,一旦发生事故,伴随烈火、浓烟,在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往往对安全稳定的环境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
2019年恰逢建国70周年,做好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各单位要站在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一时期安全生产任务的艰巨性和当前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复杂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把此项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持续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切实解决前一阶段排查整治中存在的应查未查、台账不全或不准、隐患再出现等问题,以坚定的信心和毅力,打赢仓储企业场所整治的硬仗,全力确保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突出重点,按阶段开展本行业本领域仓储专项整治工作
各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开展专项整治,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并结合7项重点排查问题隐患(见附件1),重点排查以仓储经营为主的企业或者办公用房,对检查发现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专项整治自即日起至2019年10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梳理阶段(即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
各单位要根据本行业本领域实际情况,在之前排查整治的基础上,结合本轮整治要求,制定工作方案,进行专门部署,组织企业进行自查。同时,将本行业本领域监管的仓储企业场所按照附件要求梳理造册,形成总体情况表,实现“一企一账”。
(二)整改治理阶段(2019年6月20日至8月31日)
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新一轮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同时,聘请专家对仓储企业场所开展隐患排查,责令企业整改。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实现“一企一案”。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和经验,适时组织对专项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逐项跟踪已提报问题隐患的整改情况,逐项整改销案,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实现“一企一清”。
三、落实责任,确保新一轮仓储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农业各单位一定要清醒认识仓储企业场所安全工作的严峻性,把“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要对可能存在的盲区盲点进行排查。各生产经营单位从即日起要在前期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全面开展自查自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检查验收,检查整改情况要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仓储企业场所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新一轮的检查排查和督查,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要组织开展对前期已排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覆盖再检查,并健全完善“一企一档”;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要进行再确认,防止隐患反弹回潮;对易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仓库和场所要紧盯不放;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隐患要扭住不放,形成闭环;对突出安全隐患、重点安全隐患整改实行领导干部包联制度,突出安全隐患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挂牌督办,重点安全隐患报区应急局。新区农业农村委将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进一步推动仓储企业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切实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四、从严执法,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
严格落实“铁面、铁规、铁腕、铁心”的工作要求,严格执法、严厉处罚。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单位一律下达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改正;对突出隐患问题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顿,并实行挂牌督办;对重大事故隐患无力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要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对开展工作不力和考核不达标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同时,要强化宣传教育,在利用现有宣传平台渠道的基础上,借助微信等信息化手段加大宣传力度,组织企业负责人通过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消防知识技能培训,组织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学习仓储安全知识,做一场针对性强、应用性强的大培训。
请各单位于6月14日中午12点前报送《仓储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1),过期未报视为无仓储企业;6月2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每月4日前报送《执法处罚问责情况统计表》(附件2);9月4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11月4日前报送全面工作总结和附件1、附件2。
附件:1.仓储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2.执法处罚问责情况统计表
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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