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确保滨海新区农委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限制、排除竞争”情况,按照新区发改委要求,参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部工作程序》,结合区农委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区农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部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区农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部
工作程序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确保滨海新区农委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限制、排除竞争”情况,按照新区发改委要求,参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部工作程序》,经研究决定建立滨海新区农委内部审查工作程序,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处室、各单位负责对自身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审查应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进行,审查结束后形成书面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公平竞争审查流程表》(附件3),如所制定的政策措施文件不需要进行审查,请填写《不需要审查情况说明》(附件4)。
二、法规处负责合法性审查。各处室将起草的政策措施文件及审查材料一并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规处应对起草部门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并将审查意见填写《公平竞争审查流程表》(附件3)“法制部门审核意见”一栏。
三、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除履行上述一、二步流程外,还应报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多部门联合行文,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但需要将审查结论征求其他共同行文部门意见。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 公平竞争审查表
3. 公平竞争审查流程表
4. 不需要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说明
天津市滨海新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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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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