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掌握农委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关情况,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7〕166号)和《区财政局关于开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津滨财行政〔2017〕71号)有关要求,就农委及所属各单位开展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本次清查范围为农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部分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包括:
(一)行政单位,包括农委机关和农委所属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
(三)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四)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清查内容
本次清查的内容为:各单位截至2017年10月31日正在出租出借的资产和截至2017年10月31日虽终止出租出借行为但形成的收入尚未上缴国库的资产。具体包括:
(一)出租出借资产情况:包括资产类型、资产名称、资产价值、资产权属情况等;
(二)出租出借资产审批情况:包括审批部门、审批文件、审批时间等;
(三)出租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包括承租方、合同期限、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应收租金、已收租金、欠交租金,有无合同纠纷、法律诉讼等;
(四)出租出借收入上缴情况,包括应缴国库、已缴国库、欠缴金额等;
(五)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本次清查工作的重点是各单位大型设备及土地、房屋的出租出借有关情况,其中除权属明确的土地、房屋外,下列各类土地、房屋也在此次清查工作范围内:未按规定在单位会计账簿记载的、尚未转固的土地、房屋;非本单位的代管土地、房屋;尚未取得各级国土房管部门权属证书的土地、房屋;持有各级公房管理部门出具的保管自修证明或公房租赁合同的土地、房屋;转租或转借给其他单位的土地、房屋等。
三、工作时间和步骤
本次清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自查阶段、整改阶段、监督检查阶段。各阶段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
时间:2017年12月~2018年3月20日。
1.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全面清查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填报《2017年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申报表》、《2017年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汇总表》,由单位盖章后报至农委办公室(电子版一并上报)。其中,清查无情况的单位须盖章并上报空表。
2.农委办公室汇总所属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后,填报《2017年区级主管部门所属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汇总表》,其中无出租出借清理情况的单位要求零报送,并撰写《2017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报告》,盖章后各单位将纸质盖章文件连同电子版一并上报农委办公室,由农委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区财政局。
(二)整改阶段
时间:2018年4月20日。
各单位在本次清查中将存在应缴未缴出租出借收入的情况及上缴申请报送农委,农委汇总后向区财政局上报上缴收入的申请并经批准后,由各单位办理收入上缴国库事宜。本次清查后,各单位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出借收入及时上缴国库,不得坐支;本次清查范围内除行政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外其他单位存在出租出借收入未纳入部门预算的,从2018年起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本次清查上报区财政局的材料中,已如实反映的出租出借行为视同已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本次清查后,续签合同及新发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须严格执行相关事前审批规定。
(三)监督检查阶段
由财政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抽查。针对自查和整改阶段存在问题的重点单位,督促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到位。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清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真实、完整、准确上报清查情况,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各单位要以此次清查工作为契机,全面摸清家底,及时收回单位资产,堵塞管理漏洞,健全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各单位随同2018年资产报表报送工作将本单位相关表格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上报。
附件:1.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
2.资产出租出借清理工作报告提纲(样式)
3.表1 2017年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申报表(含样表)
4.表2 2017年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清查汇总表
5.表1-2的填表说明
2018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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