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农乐有机肥有限公司含量与登记不符案)
发布日期: 2023-07-10 17:33      来源: 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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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公开事项公开内容
    案件名称天津农乐有机肥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滨农(肥料)罚〔2022〕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0112 196007273315
    执法依据
    (违则)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处罚依据
    (罚则)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自由裁量标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
    (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
    处罚结果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6000元。
    处罚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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