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农乐有机肥有限公司含量与登记不符案)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案件名称 | 天津农乐有机肥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农(肥料)罚〔2022〕1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0112 196007273315 |
执法依据 (违则)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处罚依据 (罚则)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自由裁量标准 | 《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 (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 |
处罚结果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6000元。 |
处罚部门 | 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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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标识码:120116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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