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农村地区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305-9900-2022-00019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文  号: 津滨农委发〔2022〕41号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
成文日期: 2022-09-14
发文日期: 2022-09-22
有效性: 有效

各相关单位,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持续提升农村地区狂犬病免疫和防控工作,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地区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我委制定了《滨海新区农村地区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

2022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农村地区犬只狂犬病

免疫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持续提升农村地区狂犬病免疫和防控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全面落实农村地区犬只狂犬病免疫为主线,积极创新农村地区狂犬病免疫服务机制,加快推进多元化、多类型的农村狂犬病免疫社会化服务,有效遏制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积极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中狂犬病免疫防控工作宣传,增强养犬人对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参与度和守法自觉性。合理设置免疫点,方便群众就近接种,力争做到农村地区犬只免疫工作的全覆盖,免疫犬只建档率达到100%。

二、工作思路

(一)坚持政府推动。各涉农街镇应按照《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依法依规组织做好农村地区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的组织工作。

(二)坚持市场导向。行业协会及动物诊疗等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向农村地区延伸拓展,充分发挥定点常态免疫和上门集中免疫等服务模式,推动服务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切实做好农村地区免疫服务网点的全覆盖。

(三)坚持突出重点。以服务农村犬只免疫为工作着力点,以提高农村地区人民群众对狂犬病防控知识的认知,自觉主动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为主要目标,着力解决农村地区犬只免疫知识知晓率低、参与度和守法自觉性不强问题。

(四)坚持探索创新。鼓励推动狂犬病免疫社会化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创新,推进社会化服务机构同农村地区深度融合,鼓励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推广应用,促进农村地区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提档升级。

三、主要任务

(一)合理设置免疫点,提高犬只免疫覆盖面。各涉农街镇按照《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农村地区养犬单位和个人做好饲养犬只的防疫工作”之规定,按照方便群众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合理设置免疫点,织密农村地区的免疫服务网点。原则上,每个街镇不少于2个固定免疫点,有条件的街镇要把免疫点设立到村。各街镇设立的免疫点要在镇、村等范围进行公布,方便群众查询。要充分发挥街镇农业服务中心、村级动物防疫员、乡村兽医、动物诊疗机构等各种社会化服务单位和个人作用,积极利用常态免疫、“免疫日”和上门集中免疫等多种服务模式,提高免疫覆盖率,确保做到镇(街道)不漏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不漏户、户不漏犬,实现农村地区犬只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工作的全覆盖。

(二)规范免疫管理,提高免疫工作规范性。各涉农街镇要结合本地区农村实际,制定辖区内农村地区犬只狂犬病免疫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各类动物诊疗机构依法采购狂犬病疫苗,配置相应冷链储存设备,严格疫苗采购、贮藏、使用管理,免疫注射后如实登记犬主、犬只、疫苗等相关信息,按要求发放免疫证明(免疫证),并为免疫犬只建立免疫档案,记录好免疫工作台账(包括:免疫证号、犬主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疫苗名称、疫苗厂家、疫苗批号、免疫时间等)。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要及时掌握免疫进度,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免疫情况书面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指导和免疫效果监测,有效保障农村地区犬只的狂犬病免疫工作成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免疫知识认知率。各相关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横幅、明白纸、挂图、农村大喇叭广播等方式,加大对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法律法规和我区政策要求的宣传力度,把狂犬病防控的重大意义、犬只饲养者的防疫主体责任和义务宣传到位,确保把狂犬病防控知识传达到每个行政村的农户家,全面提升群众对犬只狂犬病免疫的认识。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人员开展狂犬病免疫业务技术培训,重点培训犬只的免疫方法、档案管理、免疫证发放、应急处置等内容,有力保障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执法保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法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对不配合实施犬只免疫的犬只饲养者要进行教育和依法予以处罚。要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公示举报工作电话,加强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诊疗机构诊疗活动、执业人员从业情况进行检查,要加强对违规使用假劣疫苗查处力度,为全面做好农村地区的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对狂犬病免疫工作的规定,已在人民群众中引起高度的关注,各单位要充分提高对做好犬只狂犬病防控工作的认识,统筹兼顾,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辖区内农村地区养犬情况实际,认真研究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方式,确保辖区内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有效落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广泛做好狂犬病免疫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农村地区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犬只狂犬病免疫的重要性,了解和掌握狂犬病免疫相关知识,持续有力推进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活动,要对活动中的免疫工作动态、先进典型、工作成效等情况加强宣传,充分做好舆论引导。

(三)加强应急处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犬只免疫过程中咬伤等问题,动物诊疗等社会化服务机构结合要农村地区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狂犬病免疫突发情况应急处置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及时妥善处置,保障免疫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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