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案件名称 |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益隆腾达土产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农(农药)罚〔2021〕4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20116L80637564N |
执法依据 (违则)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
处罚依据 (罚则)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由裁量标准 | 《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农药管理条例〉实施标准》第十项“经营假农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货值3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结果 | 1.没收农药“苏云金杆菌”4000IU/微升悬浮剂24瓶。 2.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处罚部门 | 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66
联系方式:022-65305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