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5-2379-2019-00024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
文  号: 津滨农委发〔2019〕67号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农业机械化
成文日期: 2019-08-08
发文日期: 2019-08-12
有效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机补贴机具核验内部控制流程,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和政策效益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滨海新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滨海新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试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滨海新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惠农政策发挥实效,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市农业农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9〕71号)和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滨海新区财政局联合制定《滨海新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滨农委发〔2018〕8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核验,是指对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验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和委托文件。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五)机具核验。根据购机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实物核验。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负责,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农机产销企业配合,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审核确定,区农业机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农机中心)在区农业农村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核验工作;核验材料归档和保存,留存期限为5年;区财政将购置机具核验结果作为重要结算依据。

第四条 区农机中心要高度重视购机机具核验工作,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其中:购机核验岗位要安排至少两名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具体工作时,要至少两人同时核实。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签字确认,通过复核后加盖区农业农村委业务专用章。

第五条 核验程序及要求。

机具核验坚持“五不见五不予”原则:即不见所购机具,不予核实;不见铭牌,不予核实;不见发票原件,不予核实;不拍人机合影,不予核实;不喷涂补贴标示,不予核实。

(一)受理申请。按规定及时受理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鼓励通过手机APP、“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请。

(二)资料核验。主要包括:购机者身份证明、购机发票原件、银行卡(折)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等。

一是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经办人身份信息与委托资料所载是否一致;二是购机发票所载购机者姓名(名称)是否与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所载姓名(名称)一致、其他全部信息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录入信息、上传发票一致;三是购机者需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中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并签字;四是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五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三)机具核验。根据《天津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购机者申请办理操作程序》要求,购机者应携带所购机具到区农机中心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核验。

1.机具比对。主要包括机具名称、规格型号等。要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所登载的机具信息相一致。

2.铭牌核验。铭牌指的是在农机机具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机具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且铭牌信息不易涂改。铭牌应与农机机具本身采用铆接、焊接、螺纹连接等方式牢固连接,不得使用双面胶、不干胶等胶粘方式连接。铭牌制造材料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应为工业纯铝、不锈钢、铸钢、轧制薄钢板、热固性和热塑性塑料,特殊需要时,可选用黄铜板H62、H68及其他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铭牌均不予以核验。

重点核验铭牌所登载信息是否完整、清晰,并拍摄铭牌照片存档;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产销企业所上传的、购机发票显示的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对应信息是否一致。

3.喷涂标示。“补贴标示”由文字和编码两部分组成,均应喷涂在所购机具正面或侧面的显著位置,字体规格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人机合影。指的是购机者、核验人员与所购机具的合影,由区农机中心负责拍摄,保存为“***.jpg”格式电子档案备查。“人机合影”电子档案命名规则为“申请表编号+购机者名称”。

(四)增氧机等在水中作业,及投入使用后不便于机具比对、铭牌核验、喷涂标识、人机合影的机具,投入使用之前完成上述工作。

(五)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六)区农机中心负责核验工作的集体复核(附件3),应在该批次补贴结算报送前完成,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委,由农业农村委审核汇总报送区财政局。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是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对其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廉政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视条件实行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验岗位分离,明确岗位职责。

二是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三是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验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是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积极探索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

第七条 购机核验涉及内容多、覆盖面广、专业技术要求高,在具体工作中,遇到无法核对机具技术规格、参数、型号等问题要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反映。

第八条 经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印发工作通知的形式,对本规范做出相应调整或补充。

第九条 本工作规范由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本工作规范解释权在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


附件:1.滨海新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人员名单

          2.滨海新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确认表

          3.滨海新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程序复核表


附件1:

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人员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王德悦

滨海新区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赵山虎

滨海新区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杨浩伟

滨海新区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李立芳

滨海新区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郭振海

滨海新区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丁志伟

滨海新区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任宝生

滨海新区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刘桂生

滨海新区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于亮

滨海新区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刘增

滨海新区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李思燚

滨海新区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曹玥

滨海新区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附件2


滨海新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确认表

年 月 日

编号

购机者

地址

电话

机具名称

型号

铭牌号

数量

购机人签字

备 注



















































核验人签字:

附件3

滨海新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程序复核表

年 月 日(第­­___批)

申请编号

资料核验

机具核验

签章是否规范

备注







































































复核人员签字:



注:核验完成划“√”,未完成划“×”;签章规范填“是”,不规范填“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